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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权势撑腰恶意欠伤援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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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8:58: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们是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 司哈密分公司,在2013年6月份经邀标承揽由哈密晟宇综合市场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宇公司)发 包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前进机电市场工程项目”。然而在一期工程完工后需要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却以工程未按进度完工拒付工程进度款,造成2287.5万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工程合同无法正常推进,施工人员被暴 力驱赶等事 件。经我们多次恳求,第十三师有关部门先后两次组 织协商解决未果,使一起合同纠纷演化成了损 害众多农民工利益,挫伤同行业“援疆”积极性的社会问题,并引出了公 务人员索 贿腐 败的问题。所以,这起个案争议已经超越了一般利益诉求,涉及到了一些人民群众对从严治 党,依法治 国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或将影响到部分“援疆”的战略决策和发展环境,侵蚀民族团结大局的民心根基。为此,我们不敢就此沉默,也不能采取非理性维权方式折腾,更不想在内心质疑中选用不信任的诉求渠道,继续成为他们利益圈套中的牺牲品,让农民工和他们的妻子儿女们跟上我们再忍受痛苦的煎熬。我们以诚信客观的责任向上级反 映在误入这个陷井中触碰到的一些贪 腐违法问题,以渴求上级领 导从个案入手抓好普遍惩防,还我们以公正,予民生以阳光。
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事情的总体情况
2013年经朋友杜建伟介绍,我们于4月17日来到哈密晟宇公司洽谈拟承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的前进建材机电市场项目工程的施工。当时该公司董事长反复给我们推介说这个工程是第十三师招商项目,总投资15亿元。你们只管施工就行,涉及到行政审批、管理、收费和一切手续咱们都有关系可以摆平。我们远跨边疆地区搞工程肯定会遇到很多麻烦和制约,有他们这种硬关系,就会顺利施工。而且我们也是基于哈密又是河南省对口援建地区的考量,想借势西部大开发跨越式发展的政策东风,未精准甄别就达成了意向。此后这件事情的推进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签定施工合同及前期准备工作。经晟宇公司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安排我们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了水电路及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准备工作。晟宇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我们发出书面《投标邀请函》(附件1)。我们又于6月10日对晟宇公司指定要求的围墙、广告牌等进行了垫资施工。至此,我们加上各种人员工资、材料购置和准备性施工已垫资达200多万元工程款,却未收到晟宇公司任何付款。而且我们郑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还专门成立了哈密分公司加强这一工程的后续工作。我们非常担忧工程中标、价款等会发生变化,多次找他们催要已经垫资的款项,然而晟宇公司的何君杰又信誓旦旦地向我们保证钱不是问题,咱们在十三师各路关系一路通等,让我们继续垫资才可以拿到工程,并且向我们通报了中标价为1336/平方米,但至今未给书面中标书。当时我们看到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5月10日发的《企业投资备案证明》(项目备案证号:发改投资(2013)备27号)附件2)。虽然思想上也顾虑到了风险,但又急于揽下这项工程,又怕前期投入无果。加之出于对口头承诺的信任和对政策法制、发展环境的信心,就于2013年6月15日在哈密该公司负责人何君杰的棉花加工厂里由王银山代表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由张建刚代表晟宇公司签定了《建设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缩印本附件3)。
第二阶段:因工程进度引起的分歧。合同约定承包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及道路管网。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15日到2016年6月15日竣工,工期为1095天,合同价款2.4亿元,并约定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款。至此,我们放心的组织施工,可是就合同约定的第一期十栋商铺楼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推迟到8月6日晟宇公司才送达给我们。8月14日我方组织土方开挖,9月22日开始基础施工,11月17日共计57000M2的十栋商铺框架主体全部封顶完工,且全部由我公司垫资完成。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晟宇公司应依照9月26日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约定支付我们70%的工程款。但是,晟宇公司未按合同每平方米包干价1250元的价款7125万元支付我方工程款4987.5万元。只是支付了2700万元,造成欠我公司2287.5万元的后果。他们只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的理由就是哈密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度完成工程量,造成十栋商铺没有封顶。《补充合同》第三条商定的工程限期中有“第壹期拾栋2013年11月15日前全部封顶”的制约性条款。实际情况是天气原因无法确保工程质量保持正常施工了,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且我方也书面提出从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15日停工,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同意后才执行的(附件5)。之后我们基于天气回暖的客观条件又坚持施工到11月17日,这期间的工程量晟宇公司不予确认。我们的根据是主体框架完工并封顶了,既然已经完工就应按合同约定要求付给我们70%的工程款,不然我们也无法支付100多名农民工(这是内地去的农民工,为了新疆的维稳,我方想尽一切办法把新疆本地工人的工资全部发放完毕)的工资以及材料款(附件6),由此必然引发恶性的连锁反应,蓄积社会矛盾,潜伏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他们执意以“十栋商铺没有封顶,墙体未做好”为由继续拒付我们工程款,由此形成了工程争议点。虽然晟宇公司没有支付我方足额工程款。但我们前期和这十栋商铺投入巨资并且又有100多名农民工的血汗钱注入了这个工地。所以,我们还是极力维护合同及这种已经丧失对等平衡的合作关系,苦心劝说农民工在2014年1月26日忍痛返乡,减少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的压力。
第三阶段:第十三师组织首次协调未果。2014年3月1日,我方所有管理人员全部到达现场做复工的全面准备工作,然而晟宇公司管理人何君杰不让我们做任何准备,并且告诉我们说:“今年我们又变了,必须继续全部垫资才可以施工,如果不愿意干的话可以全部走人”。我们已经忍受了他们欠2287.5万元巨款的沉重负担了,如果再垫款实在无法正常进行了。无奈之际我们先后两次向第十三师领导写信反映情况,诉说我们民间“援疆”遇到的苦衷和他们的失信及粗鲁行为。特别反映了因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等。3月26日火箭农场领导找我们了解此事,并于3月27日、28日组织召开了由第十三师建设局、司法局、劳动局、火箭农场负责人等参加的双方协调会,没有达成实质性意见。2014年3月29日晟宇公司向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哈密分公司发出了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面通知(附件7)。我方集团公司于2014年4月3日书面向晟宇公司函复时再次明确“催要工程欠款、协商解决争议”的主要意见(附件8)。
第四阶段:突发暴力驱赶我方施工人员事件。2014年4月7日晟宇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总工程师刘同科(正式身份系第十三师设计院公务员,也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率领一些纹身长发的社会青年和部分铁路技校学生200多人(附件11)强行闯入施工现场以推搡和训斥、谩骂的威胁手段将我方20多名工程管理人员及30多名工人赶出施工现场,并将大门门锁更换和大墙上施工承建单位改成晟宇公司的名称。我方人员极力克制才避免了一起暴力冲突的恶性事件。此举在该区域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负面影响。而且刘同科还指着农民工万文革斥责说,再敢去上访弄死你们。当时我们给火箭农场公安派出所打了5次电话后才迟缓赶到现场。与此同时郑州一建负责人也多次向十三师建设局的郑智强副局长报告紧急情况,他只是答应很快到现场,其实际上并未到现场。我们在这里感到了恐惧和巨大的心理压力,一起个案纠纷要酿成流血冲突的后果才是解决的转折和契机吗?由于他们这样暴力强行侵占行为造成我方哈密分公司工地的木材、钢材等材料及办公用品总计损失达3137.10万元。同时造成项目部管理资料、办公用品等大部分丢失或损坏、损毁。至此,我们哈密分公司副总樊国庆也被他们无端推搡谩骂,加上体虚有病,悲伤含恨离开人世,又为我们增加了新的伤痛。4月18日,我们哈密分公司就此暴力赶人占物事件向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安局递交了报案材料未得到任何处理和答复(附件10)。
二、关于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线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 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 政机关“要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我们不对十三师任何行政部门和人员作情绪化、猜测性评价,但是晟宇公司多环节违规违 法的事实确实向我们提示着行政执 法中的问题又让人费解。
1、2013年9月已开工建设《开工报告》,却在2014年4月挂出了招拍公示(附件13)。
2、2013年11月12日停工后晟宇公司仍坚持指责我方擅自停工造成工程没有完工,然而他们却于11月8日以工程已经完工向第十三师房产管理局提出了办 理房屋预 售的书面申请报告(附件14),并已销售完毕获1亿多元收益。
3、前进建材机电市场项目工程我方协议包干价为1250元/平方米,中标价却为1366元/平方米,按30万平方米的工程量测算,每平方米多做预算价款116元,合计约3500万元。他们明确说这多出的部分是要打点有关领导的《规划许可证》,虽然没有进一步的证据印证,但价款差形成的利益就是最大的佐证。
4、建筑密度为44.9%,容积率达1.33,超出了国家相关设计标准一倍以上。且此处原为种棉耕地,现周围仍然与棉花地相连接。
三、关于刘同科腐 败问题的举 报
1、刘同科以工程项目管理为由向我方哈密分公司负责人王银山索要电脑。并要求王银山在刘同爱(刘同科哥哥)处购买。哈密分公司王银山分别于2013年7月1日、8月5日、10月11日,先后三次在河南省郑州市经农业银 行新疆分行向刘同爱转帐5万元、4.052万元、1.065万元,合计10.117万元。2、2013年7月3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1.5万元招待费。3、2013年7月5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说是给第十三师建设局 长送礼。4、2013年9月19日刘同科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现 金,说是给监理公司、质检站等单位中秋节送礼《原始票 据》。5、2013年9月27日刘同科又向哈密分公司索要5万元。由王银山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农业银 行新疆分行转帐到刘同科帐 户。6、2013年10月28日刘同科在哈密公司领取招投 标文件时又向我公司索要4万元现 金。7、2013年11月17日刘同科购买衣服时让王银山刷 卡帮其支付800元费用(《原始票 据》附件21)。8、2013年11月15日刘同科以帮哈密分公司向晟宇公司讨要工程款为由向我们索要110万元,2014年1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向刘同科帐户转 帐。
四、我们的诉求
1、要求晟宇公司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2287.5万元。
2、要求晟宇公司赔偿因暴 力侵占我方办 公用品、钢材、木材等材料费3137.10万元(有票 据为证)。
3、要求晟宇公司支付全额垫资建造的临时设施、道路管网、广告牌和项目部等价值604万元。(有票 据为证)
4、要求晟宇公司支付因其合同违约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5、依法按规定追究暴力事件中有关责任人的违规 违法责任并向我方赔礼道歉。
6、依法追究晟宇公司刘同科索贿涉嫌犯罪的刑 事责任。
7、依规对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第十三师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行政执 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追究责任。
为此,我们盼望把这起纠纷作为典型处理,以化解各种矛盾,严处违 规违 法问题,并以此向全社会传递健康发展的正能量。针对存在问题,我们归纳起来主要在五个方面:一是我们郑州一建哈密分公司前期对合作资信、投 资环境、操 作流程甄别不够准确,盲目垫资,为晟宇公司设套逼盟鉴定显失公平的《补充合同》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我们为了小团 体利益助长了他们大胆违规操作的胆气和空间,责难推卸;三是暴 力驱 赶我方施工人员事 件,虽然我方报 案但无任何处 理结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四是晟宇公司至今欠我方工程款2287.5万元和材料损 失费3137.10万元及临建设施604万元,三项合计:6028.6万元。五是涉 嫌索 贿的国家公 务 员刘同科至今仍未有任何组 织核 查处理此事。因此,我们恳 请上级从优化西部大开发的发展环境,维 护中 央援 疆大局和珍惜民族团结根基着眼,重视一下这起看似个性实属共性问题的事 件,使问题尽早妥善解决,真正落实好习- 近 -平总 书 记提出的特别是要做好“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都能生活得以保障,心灵充满温暖”。
河南省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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